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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一)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前者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后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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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机构的财政、财务所属关系,不能根据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财政、财务所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家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按照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计资料(含资产即现金库存),但必须依法进行,要求被审计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其方法显然不当,你可以向其单位或上级或监察部门反映。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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