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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一)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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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计资料(含资产即现金库存),但必须依法进行,要求被审计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其方法显然不当,你可以向其单位或上级或监察部门反映。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2、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3、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4、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审计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依法审核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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