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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此项规定,你在用工前虽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时尚不具有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符合该条规定,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但由于此种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中通常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是个难题,双方很容易产生争议,不宜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处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此种责任的承担可以参酌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处理。
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类型或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任务或职责。该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因素。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原因。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1、当你的工作内容与签订的岗位不符合,属于合同的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合同的变更,应该要得到双方的同意。你对此变更不同意,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单位仍然不听你的意见,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合同履行。 2、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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