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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
关于劳动保护,具体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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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有哪些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规定:(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未成年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及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劳动者。1、对未成年工的立法保护:《劳动法》,劳动部199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最低的法定年龄的就业规定》规定:最低年龄为年满16周岁。对雇佣童工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3、未成年工不能从事违禁劳动范围:粉尘作业、有毒作业、高压、高温、低温、冷水等有毒有害作业、重体力劳动。4、劳动法规定: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体检。5、未成年工参加工作应持上岗证,主要指未成年工登记证。6、未成年工在上岗之前必须进行体验登记。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又做了补充,该《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工资保护制度: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劳动强度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号)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保护制度: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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