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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2024-11-24
本社区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依据城市规划建造的附属于建筑物的设施之一。但实际上,它并不具备任何建筑物的特征。它所依赖的实质所有权基础是土地使用权,这也是无法完成产权登记的原因。当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房销售给业主之后,相应建设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便明确归属于全体业主。因此,地面机动车停车场的权利利益作为一种附属设施,理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并且与其它公共配套设施在法律地位维护方面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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