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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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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修订后,注册公司不需要验资报告,而是采取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方式,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由股东(发起人)决定。股东(发起人)仍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出资的范围仍然是决定股东(发起人)责任范围的决定性因素。而且,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不意味着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可以约定的出资期限并不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没有法定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千万不要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己的责任,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融资需要转让股权。融资需要以公司的财产为代价,一般是以公司的股份进行交易。也就是说,股权转让程序需要履行。融资一般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转让人(原股东)与受让人(新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于新股东是否承担原股东债权债务,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法律不强制新股东必须承担。
因为认缴制,工商登记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所以不需要证明出资到位。股东实际是要按章程规定的各自的认缴额出资的,但不一定在工商登记前。 实际出资款缴入公司账户,进行账务处理,会计资料就有记录了。以后如果需要,比如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银行借款的需要、债务纠纷的诉讼等等可以通过委托审计、验资,司法鉴定等证明出资是否到位。如果股东要求,也可以委托事务所验资,以证明各股东都已按章程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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