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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强制要求验资,出资改为认缴制后,各股东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不再强制验...
因为认缴制,工商登记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所以不需要证明出资到位。股东实际是要按章程规定的各自的认缴额出资的,但不一定在工商登记前。 实际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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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在公司注册时不需要验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的登记制度已经从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认缴出资的目前不需要进行验资,但是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实物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需要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和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因此,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原始收据,不再强制验资。股东应当按照自己认缴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因为股东必须是章程规定的投资者。所以,股东在银行临时账户中投入资本时,必须通过自己的账户划出,或以现金交割,并在银行单据备注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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