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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
目前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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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即可。《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新公司的成立不再需要在登记过程中通过验资程序。但《新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下列行业的公司仍需验资: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6。金融资产管理法:
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修订后,注册公司不需要验资报告,而是采取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方式,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由股东(发起人)决定。股东(发起人)仍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出资的范围仍然是决定股东(发起人)责任范围的决定性因素。而且,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不意味着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可以约定的出资期限并不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没有法定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千万不要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己的责任,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目前股东认缴出资不需要验资,但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实物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进行评估和定价,评估时不得高估或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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