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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主要有: 1、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一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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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主要有: 1、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一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算至执行中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是执行依据未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以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2、关于利息标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关于计算基数。应将给付金钱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作为计算基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应当向你方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具体计算标准是: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对于债务人迟延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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