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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的区别有: (一)、两者的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
不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童工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应直接按照劳动部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要求单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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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雇佣关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只有劳动关系才能认定为工伤,雇佣关系出现人身损害的,按人身损害纠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佣关系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雇佣关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只有劳动关系才能认定为工伤,雇佣关系出现人身损害的,按人身损害纠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佣关系中雇员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即受伤的劳动者不能申请工伤,然后获得工伤赔偿。构成工伤的条件:(1)主体:必须是劳动者。主观方面:必须是非基于本人意志造成的事故伤害。时间方面:必须是工作时间。(4)地点:必须是与工作场所或工作相关的地方。原因方面:必须是工作原因。雇佣关系受伤,雇主和雇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工伤,对于这种伤害,只能适用一般的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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