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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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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本条规定是关于民事活动的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其实也是平等原则的延伸。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是说参与特定民事活动的每一个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一方不能有强迫他方做出或者不做出任何民事的行为。法律地位,指法律赋予法律主体的地位。地位具有相对性,如果民事活动中只有一个主体,自然不存在不平等的问题,是当然平等的;如果参加一个民事活动的法律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他们的法律地位依据本条规定就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实际地位,两个民事主体实际地位可能相差很大,但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换句话说,民事法律不承认民事主体实际地位的差别,不允许实际地位较高的民事主体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实际地位较低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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