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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监管部门请示文 2、公司设立申请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出资人协议书(包括授权委托书)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6、出资...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市本级办结时限) 3、市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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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县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设区的市级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处理(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限) 4、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5、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处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 6、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查人提出复审意见人审核 7、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处负责人审核 8、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9、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累计持股比例应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应为法人。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名称直冠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场所。 7.不得关联投资和重复投资。关联关系包括:因家族、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直接或间接持股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而形成的关联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重复投资包括:一个投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设立1家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个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分别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8.公司大股东必须承诺全体股东真实出资并承担公司管理责任,对风险处置和代偿负责。 9.按监管要求进行注册资本银行托管。 10.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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