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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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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你企业在转让过程中涉及不动产转让,而且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应适用新规定,可不再计征营业税。如果你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前,仍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房地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与此同时,《营业税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废止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房地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转让股权时,应该征收营业税。这项规定将于1994年1月1日实施。因此,您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转让,股权转让发生在2003年1月,应适用新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您的企业股权转让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您仍然应该按照《营业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按照营业税出售房地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你企业在转让过程中涉及不动产转让,而且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应适用新规定,可不再计征营业税。如果你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前,仍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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