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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处罚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1. 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处罚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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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处罚有以下这些: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除此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从犯有两种情况: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与主犯的主要作用相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虽然行为人直接执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的客观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主犯。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行为,但它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和完成提供了有利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身份犯罪(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罪的共犯。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可以构成乙贪污共犯。.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不适用有特定身份的人的从重处罚。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有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重处罚。如果乙方利用职务之便犯罪,将从重处罚乙方,但不能适用甲方的从重处罚规定。.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身份确定案件性质。比如公司经理A(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董事B(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如果A起主要作用,则根据A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B是主犯,则根据B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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