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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付...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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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票据债务人依照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因更改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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