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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出资的,能转让股权。但是如果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可以请求股东和受让人承担履行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受让...
未缴出资能转让股权,但是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出资义务。承担出资义务后,可以向股权转让方追偿。未履行出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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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法律赋予了公司自由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很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这些约定也有总的前提,即,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法律原则。《公司法》第72条很明确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未缴出资能转让股权,但是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出资义务。承担出资义务后,可以向股权转让方追偿。未履行出资义务也并不会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缴出资能转让股权,但是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出资义务。承担出资义务后,可以向股权转让方追偿。未履行出资义务也并不会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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