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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给出一个离婚财产分割保险案例吗?

2022-07-17
2 离婚财产分割保险案例;李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2014)绍民初字第651号 【要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为自己与原告分别投保了同样的保险,为原告投保的保险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退保,为自己投保的保单未退保,法院判决对半分割退保金与未退保保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未退保保单由被告所有。 【法院查明】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于2008年5月30日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一份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公司于同年6月6日签发保险单,投保人为李某,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李某100%,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曹50%与曹50%。共缴五年,现已缴清全部保费505000元(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计缴纳404000元)。被告于2010年6月和2012年6月获得两次金额为18000元的生存保险金。被告又于2009年1月为原告投保一份相同品种的保险。2013年7月8日因原告未按期缴纳最后一期保费,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办理该份保险的退保业务,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退保,退保金290730元,应领红利10750.41元,偿还贷款本金238392.21元,偿还贷款利息522.50元。本次合计退费62565.70元,保险公司将该笔退费汇入被告的账户。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因涉案两份保险合同具有投资性质,且其中一份已经退保,故本院只对该份保险的退费及被保险人为被告的一份保险合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费进行处理,处理后,原告与被告名下的该份保险合同再无任何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之规定,按原、被告各半分割处理,各得233282.85元,故被告应给付原告23328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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