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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卖出证券账户在回购到期清算日(以下简称R日)前有足额标的国债用于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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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透支处理另有其他相关规定的,应同时按其他规定处理。
R+1日14:00时前,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将足额购回金额划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每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的购回金额计算公式为:购回金额=[该笔买断式回购初始成交价(净价)+到期日(日历日)标的国债应计利息]×成交数量。
各结算参与人应做好买断式回购结算方面的风险控制工作。必要时,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结算参与人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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