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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结算系统开立资金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时的资金交收。...
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按成交记录逐笔完成,同一笔交易不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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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本公司将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 1、待交付金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0; 2、T日结算参与人发生买断式回购融券交易。本公司按买断式回购成交顺序由后向前,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相当于不足金额的买断式回购交易净应付国债,暂不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相应卖出证券账户,并确定为待交收证券。按此方法确定的待交收证券价值上限为:Σ待交收证券价值=MIN{(待交付金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净付款额}。如无相反规定,待交收证券价值及待处分证券价值均按T日收盘价计算。上述“待处分证券”包括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扣取的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证券。
各结算参与人应做好买断式回购结算方面的风险控制工作。必要时,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结算参与人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作为买断式回购交易当事人的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自己名义与本公司或由本公司组织完成清算交收。受托从事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应按其与客户之间委托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的规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客户之间在结算业务方面无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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