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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
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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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签订了委托合同后,因为发生法定终止事由而导致的终止,则其委托的权利义务也就终止了。委托人不再对受托人授权其代理事项,受托人也不能再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受托人在合同终止后行使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委托代理劳务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不能约定终止条件。既不能约定终止的时间,也不能约定终止的情形。所有终止的条件都是法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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