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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劳务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不能约定终止条件。既不能约定终止的时间,也不能约定终止的情形。所有终止的条件都是法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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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1)无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2)有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另外,双方可以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哪种情况下提前解除委托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委托合同的法定终止条件: 客户死亡、终止; 二、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得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对方因终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无偿委托合同的终止方应当赔偿因终止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终止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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