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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
无过错原则适用于环境污染犯罪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不负责任的,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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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受污染行为与己方无关,如果不能证明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规定了是污染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但是并非意外着原告自己不用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仍应当举证证明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就因此承受的损失进行举证。
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表明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举证规则是出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为了避免他们因举证不能而遭受实际上的不公平,但并不因此完全免除受害方的举证责任。 1.侵权方就排除因果关系举证不充分应承担民事责任; 2.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高度盖然性规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 3.环境污染案件中侵权人不能就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4.环境污染侵权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并不免除受害方举证责任; 5.环境污染诉讼中被告不能就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环境污染赔偿案不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7.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受害方与污染者各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所以通过上述内容就能了解到相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处罚问题以及如何认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一些有涉及到污染环境的企业,要重视这个问题,起码的要解决污染问题后才能正常运行,否则可能面临停工停产的风险。
环境污染问题举证责任的分担: 1、由受害人承担环境污染行为、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 2、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的举证责任,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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