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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加害人应当对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下列侵...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侵权责任根据染物的类型、浓度和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和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进行划分。只有一名侵权人的,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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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没有要求存在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加害人大多是获利企业,理应让其为获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针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除规定追究排污单位法律责任外,也有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追责的规定,追责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指直接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涉及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环境或生产的企业高管、总经理助理、安环部负责人等,具体范围视个案而定。企业涉嫌违法,如果管理人员未尽其职,则难咎其责。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没有要求存在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加害人大多是获利企业,理应让其为获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即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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