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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
主体不同,的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是一般主体,的主体是企业的人员;侵犯的对象不同,罪侵占的对象是国有资产,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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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是主体的不同。职务侵占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客体上职务侵占侵犯的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本单位财产所有权。贪污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主观上大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客观上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因为你是在民营单位工作,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侵吞的也不是公共财产,所以不构成贪污,但涉嫌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据此,你的行为不是贪污,而是职务侵占,建议将货款退回公司。
1、相同之处:A、侵犯的对象有重合之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这里的公司、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的财物,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关于贪污罪的对象,无疑是“公共财物”。但《刑法》第271条第二款、《刑法》第183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的,显然其贪污的财物也包括非公共财物。B、行为特征有相同之处。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2、不同之处:A、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财物,而贪污罪的对象不仅是本单位财物,公务活动的礼物未按规定上交等。B、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C、贪污罪较职务侵占罪处罚要重得多。总之,实际上就在于主体的不同。职务侵占罪其实与侵占罪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从犯罪主体来看,其实职务侵占罪就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了,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只有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有可能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另外在数额标准上面,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是作出了调整的。虽然都是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但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即使是有非法侵占的行为,实际最终认定的罪名都是不一样的。其中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有这样的行为,那往往是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而不会认定为这里的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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