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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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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同,的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是一般主体,的主体是企业的人员;侵犯的对象不同,罪侵占的对象是国有资产,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他人遗忘的财物;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财产;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国有财产;侵占罪是拒不交他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的财物。
最主要是主体的不同。职务侵占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客体上职务侵占侵犯的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本单位财产所有权。贪污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主观上大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客观上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1、首先,文理解释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不排除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其主体。具体来说,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为贪污罪。所以第271条和第382条是普通法和特殊法.所有法和部分法的关系。这种解释没有不合理之处。因此,不需要在职务侵占罪主体中明确排除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局限于非国有单位。3、第271条和第382条是法条竞合关系。所谓法律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几个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几个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当然不能使用其他法律。实际上,由于犯罪主体、对象、目的、手段或危害结果,数个法条可以形成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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