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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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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该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为一种特殊的复合性不动产所有权,其是关于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三者的结合。此三者相互依赖、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构成了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 其中专有所有权指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共有所有权指业主依据法律、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共同享有的权利。共同管理权,属业主成员权的范畴,指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成的三要素中,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共有所有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全是建筑所区分所有权的内部权利,成员权则构成它的外部权利。三者之区别在于,内部权利主要是基于财产共有而发生的关系,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之“物法性”因素,而作为外部权利的成员权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管理关系,因而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之“人法性”因素。
违法建筑不可以用来出租。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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