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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如下法条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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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案情来看,交警已经查明:肇事大货车是夏某出资购买的,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同时,夏某在本案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受害人张某可以要求夏某与运输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及夏某不能足额赔偿其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张某完全可以要求运输公司予以赔偿。
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动又称之为帮工活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自己受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3、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胡建中律师的观点,从法理上来说是错误的,当然不排除在实践中被如此认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所说的"盗窃",并非以构成盗窃罪为要件,而是指"在不为所有权人所知的情况下使车辆脱离所有权的控制",由是观之,李先生欣不应该对此事故负责.问题是:李先生的贤侄是坦然承认偷开了车出门,还是说得到了李先生的默许.或者说,李先生有无证据证明是其贤侄偷开了车.哎呀,有点"煮豆燃斗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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