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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由挂...
2012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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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情况。如果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几种情况确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1、名义挂靠。挂靠人不向挂靠公司支付费用,挂靠人只向挂靠人提供名称。这种挂靠形式往往是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如政府指定和人际关系以及经营效益的需要。对此类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名义上是挂靠公司的车辆,受害人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是挂靠公司。二是有偿挂靠。挂靠人定期向挂靠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挂靠公司提供名称。这种挂靠形式往往需要对挂靠人和车辆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是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说明对于受害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都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交通事故找谁赔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3、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7、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实践中之所以会产生挂靠关系,通常是双方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被挂靠单位往往能从挂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好处;同时考虑到,既然被挂靠单位同意挂靠人以其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被挂靠单位就负有对挂靠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因此,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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