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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例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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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开放的,接受他人委托对有关的产品质量指标进行技术检验(包括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进行检验),通过检验数据出具检验结果的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只为其自身服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第19条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包括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有开展质量检验工作的基本规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有熟悉有关检验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的检验人员;有与所从事的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等技术装备;有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检验环境等。2.须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考核的部门考核合格。经过考核,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可允许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经过考核,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不得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在工商局。条件:(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起草,也可委托标准化中介机构帮助起草。(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三)凡XX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标准应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四)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备案;(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六)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材料:企业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1),或者,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1份,附件2);(二)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本;(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附件3);(四)标准批准发布文件(盖章1份,附件4);(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附件5);(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1份,附件6);(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流程和程序(一)企业起草企业标准(即形成企业标准草案或企业标准送审稿)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因此企业标准备案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审查。(三)企业根据技术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对企业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企业标准报批稿,由企业发布实施。(四)企业标准发布实施起30日内,企业应将提供的所有备案材料按受理范围送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机关按规定时限备案手续。(五)企业标准尚在有效期内,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要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修改单。(六)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企业标准文本加盖备案印九、事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修改单申报表。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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