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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婚恋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涉及非日常性必须消费且...
1、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的价值一般较低的财物(如食品、普通饰品、衣服等)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财物一旦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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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的价值一般较低的财物(如食品、普通饰品、衣服等)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财物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方也不能撤销赠与。 2、但是对于价值或者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正常开支范畴的赠与(比如赠与房屋、车辆、贵重珠宝等),双方虽未明确表示对此段关系的进一步许诺,但实际上该行为暗含了双方将一直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实际上是为双方的赠与合同附了解除条件,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内涵,所以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但按照通常的观点,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男女双方在谈恋爱中相互赠送的礼物只是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还很难说是为了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恋爱中赠送的礼物并不属于彩礼的性质,故不能按照彩礼要求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婚恋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涉及非日常性必须消费且价值较高的物品,应认定为彩礼,按照彩礼的相关法律处理。你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购买的价值两万的钻戒属于价值较高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根据最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对方应负有返还财产义务或返还折价款义务。对于你为对方购买的其他物品,属双方在恋爱期间礼尚往来,且物品的价值较小,可不予返还,即对于你这部分的花销,对方无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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