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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赠送的礼物。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内涵,所以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但按照通常的观点,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
在司法实践中,婚恋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涉及非日常性必须消费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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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礼物一般不能退还,但实践中根据赠送礼物的不同情况,赠送的礼物也并非绝对不能返还。小礼物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即转移了所有权。但像房产等大额财产,可以视具体情况主张全部或部分返还。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
恋爱期间转账,一般是赠与。恋爱期间转账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属于一般的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法院在适用附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财物返还的时候,明显是适用了民法典的规定。
1、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的价值一般较低的财物(如食品、普通饰品、衣服等)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财物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方也不能撤销赠与。 2、但是对于价值或者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正常开支范畴的赠与(比如赠与房屋、车辆、贵重珠宝等),双方虽未明确表示对此段关系的进一步许诺,但实际上该行为暗含了双方将一直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实际上是为双方的赠与合同附了解除条件,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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