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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股份公司的“原始股东”有不同于有限公司的特殊称谓,即“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企业改制股权结构设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由此可见,设立或者改制股份公司,首先必须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
《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过去,中国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境内投资,但是就其需要遵从的产业指导政策、经营范围和投资总额的限制来看,外商投资企业不具有境内投资的权利能力。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产生了迫切的投资需求,但是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企业投资仍然受到诸多的限制。直到1993年中国颁布的《公司法》才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公司的投资行为,尽管如此,因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的原始来源属于外资,故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并不能简单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仍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就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进行境内投资作出明确规定。于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不失时机地利用这种法律漏洞,成立了不少“中中外”模式的公司,所谓“中中外”模式的公司,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新公司,且这种做法在不少地方或领域成为“打擦边球”的有效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行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7月2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已于2000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这标志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行为将有法可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行为就此走上规范化道路。
1.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到工商部门换正式的营业执照 3.给商务部门交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4.外汇、税务是否变更具体再咨询一下 所需材料以当地部门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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