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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4、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6、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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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5%。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二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2、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二级工伤职员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二级工伤职员达到退休年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具体等级以法医鉴定书为准。 第一级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100%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阻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第二级九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完全丧失的(注5) 90% 十十手指缺失的(注6) 第三级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0% 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十足趾缺失的(注9) 第四级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70% 十七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十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十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五级二十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60% 二十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十五两手拇指缺失的 二十六一足五趾缺失的 二十七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二十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十九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第六级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的 50% 三十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十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七级三十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的 40% 三十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第八级三十五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0% 三十六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三十七一足拇指缺失,另一足非拇指一趾缺失 三十八一足拇指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指一趾缺失 第九级三十九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0% 四十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四十一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四十二一足拇指末节缺失,另一足非拇指一趾缺失 第十级四十三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 四十四一足除拇指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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