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主要是: (1)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须由当事人亲自行使,不可代替或不可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2.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 3.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 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
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况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如下: (一)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四)债务人债权到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9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3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