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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可否索赔经济补偿金

2021-07-14
1、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 该员工并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至于双方口头所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一、没有劳动合同作为试用期的基础依据;二、没有合同期限作为试用期期限的基础。因此,一旦员工否认这一点,该事实仲裁委将无法认定,本案中员工即采取了这种做法,最终仲裁委也没有认定存在试用期。 2、试用期辞退也需要有正当理由 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辞职,但单位辞退员工却并不能随意,仍然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即《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说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件满足时方可辞退员工。本案中,公司仅仅认为员工不适合公司,既擅自作出辞退决定,既便在试用期合法的前提下,这一决定也过于草率,难免发生风险。 3、扣发员工工资引出纠纷 作为试用期的员工被辞退,一般情况下很少有去申请仲裁的,多数员工忍一忍也就过去了,但是本案中,不知因为什么原因公司扣发了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导致员工心理严重失衡,超出了员工心理忍受的最大极限,方才导致仲裁的发生。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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