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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民法典》的相关限定,居民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产权隶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费中无公共设施的维修花费,需要向业委会申请维修花费,业委会不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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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是合理的,按照2008年开始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新建商品房必须加纳住房维修基金,以解决房子的养老问题。公共维修基金是由业主在购买房屋时缴纳,预作未来房屋维修之用。因此,这笔钱的初始产权归属十分清楚:它属于业主,更准确地说,属于同一个物业、或者小区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作为房屋的“养老金”,这笔钱对小区设施的维护至关重要,尤其是高层建筑,电梯等设施的养护都要靠这笔钱来维持。
发生危及住宅安全以及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应提出申请,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递交资金管理机构,经资金管理机构勘察后认为情况属实,应通知申请人立即组织维修。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办理维修费用划转手续。
⒈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由公共维修基金出钱。 ⒉公共维修基金是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金,一般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主体结构、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但小区的公共设施处于保修期的,由开发商出钱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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