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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整失败而导致破产重整程序终结的,法院除裁定破产重整程序的终结外,还应根据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随即作出企业破产的宣告。 法院作出上述终结破产重整程序的裁定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有关裁定事项。交易所根据法院对破产重整程序的终结裁定撤消对恢复正常经营的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股票的特别处理,或根据法院作出的企业破产的宣告和《股票上市规则》对被宣告破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重整失败的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
以上的答案便是您所提到的内资企业并购外资企业的办理流程,还有不懂可以详询。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 审批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 2、内资企业关于同意外资并购的股东会决议; 3、内资企业与外资加入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4、并购后企业投资各方签署(盖章)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5、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6、并购内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内资企业工商机读材料,股东构成的机读材料; 8、内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内资企业有没有对外抵押(贷款)的情况说明; 10、外方投资者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复印件),若非港澳台地区,还需提供中国驻该国大使馆对该商业登记证的认证文件(复印件); 若投资者是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提交投资者身份证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11、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12、内资企业与新加入外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13、内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14、内资企业职工安置计划(新加入方盖章签名); 15、内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审批时限:审批材料齐全、正确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发出上报文。
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模式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模式: 1、购买境内企业股权,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从而达到收购境内企业的目的。 这种方式不涉及太多技术性创新,协议收购中对于国有股的定价可能将成为中外双方谈判的焦点。根据现行规定和惯例,国有股定价不得低于净资产值,而根据国际通行的一些价值评估标准,在外资收购方看来,很多国有资产价值可能远低于其账面净资产甚至可能是负值。这将成为外资收购非流通股的主要障碍。同时,由于收购方支付的对价无法留在目标公司内,收购方还需另注入资源实现自己的重组计划,这也可能进一步形成对外商直接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制约。 2、认购境内企业增资 境内企业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可以对应为境内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资产、股权或其他双方认定的资产进行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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