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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海外并购需提交商务部批准,央企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是比较繁琐的事务,其中涉及的法律较多,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不同手续要完成,简单的讲,在确定并购对象后,要向商务局申请办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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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收购含b/h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解决外资股东的股权流通问题; (2)交易对价有多种支付方式,对外资而言,如果以战略性资产作为出资,可以减少现金压力;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直接注入目标公司,认购增资可与目标公司的重组相结合,可以使目标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等。 因此,增资扩股有望成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主流模式。
营运风险是指购并者在购并完成后,无法使整个企业集团产生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市场份额效应以及实现规模经济和经验共享互补等效果,甚至整个企业集团还遭受被购并进来的新公司的业绩拖累。
1、依法和依规原则 企业并购引起的直接结果是目标企业法人地位的消失或控制权的改变,因而需要对目标企业的各种要素进行重新安排,以体现并购方的并购意图、经营思想和战略目标。但这一切不能仅从理想愿望出发,因为企业行为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并购整合的操作也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整合过程中,在涉及所有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以及购销、租赁、承包、借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和保险等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都要依法行事。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才能避免各种来自地方、部门和他人的法律风险。 2、实效原则 整合要以收到实际效果为基本准则,即在资产、财务和人员等要素整合的过程中要坚持效益最大化目标,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和手段,都应该保证能获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实际效果,而这些实际效果可以表现为整合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稳定、企业形象的完善和各类要素的充分利用等。这里应避免整合中的华而不实、急功近利的做法。 3、优势互补性原则 企业是由各种要素组成的经济实体,构成的各种相关要素是一种动态平衡,这种动态平衡是要素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的存在状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平衡和最佳组合是针对不同企业而言的,甲企业的优势未必就是乙企业的优势,甲企业的劣势未必就是乙企业的劣势,最佳组合应该是适应环境的优势互补。因此,在整合过程中,一定要从整合的整体优势出发,善于取舍。通过优势互补实现新环境、新条件下的理想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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