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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 1、行政部门代表: 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 1、行政部门代表: 可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和录用部门文职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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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部门代表可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和用人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2、员工代表一般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推荐。3、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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