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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都有哪些人员组成

2021-10-14
劳动部与人事部合并后,劳动仲裁与人事争议也合并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一般是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大致为:人社局、军区分、组织部、工会、经信委、企业家联合会等。依据《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第七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七条,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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