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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经过第三人的同意的,一般不能在合同中规定第三方权利;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与第三方就此进行了协商,第三方也同意了的,可以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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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招标单位取消第一中标人后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由第二中标人取得该标、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这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重新招标时也要发布公告,并不一定要通知你,因为毕竟不是邀请招标。对于该项目已经是第四次招投标了,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主要是在宣告该次招标无效是否存在无事实依据宣告无效的情况呢还是其他因素存在,对于无数次招标又以各种理由宣告无效的情形,你单位可以向项目的主管部门投诉,向政府投诉,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招标单位,要求履行招标决定,。
单方面履行承诺条件的,应当履行承诺。因为这种行为对第三人有益,是承诺人自愿做出的承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有效,但承诺不得规定第三人的责任和义务,否则第三人不同意,就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通知作出的承诺。 不需要通知承诺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只要第三方代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内容,该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要求,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而不立”的价值观念,因此,问题所描述的第三方代表应当按照口头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既是道德的要求亦是法律的要求。但是口头承诺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对方不承认,且己方当事人无法有效举证,可能导致对方承诺了也可以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生。因此,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形非常重要,也就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内容非常重要。司法依据《民法典》4条、55条、56条、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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