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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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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对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故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对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故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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