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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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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对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故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可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后,按照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进行处理即可。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基本是按照对半分割的原则,但同时兼顾以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或帮助存在特殊经济困难一方的基本原则。经法院查实夫妻一方具有转移或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另外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法院要求对方,也就是说要求隐匿或者转移的一方予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如果这个房屋有原来所有权人的、法律认可的处理意见,按处理意见办理。 如果一个房产证、一块宅基地证被多头分割而超出确权部门规定标准的,确权部门不予一一细分确权的话,那就只有在一个权证下面附上细分割意见进行财产权属公证,待房屋拍卖后或被拆迁后按已经公证的份额进行权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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