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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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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实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二)设置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二年;(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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