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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3条

2022-09-09
经审核,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实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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