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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问题我也很头疼,按照户口管理政策相关规定,一个户头只能上一户人,在原产权人户口没迁走前,新房主的户口是不能迁入的,这难免会影响到孩子...
1,如果购房合同上有明确的条款约定原房东的户口迁出期限的,双方都应根据购房合同上的条款执行,否则买方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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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与当事人的户口性质无关的,只要当事人符合当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申请标准,就可以申请该项; 2、申请该项需要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参照《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第8条、9条的具体规定处理。《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厦府办〔2009〕206号):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生活,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九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不可以: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第10条第(五)款的规定,当事人的户口不能迁入厦门。《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1)迁移户口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更不能在民事判决中判决卖方迁出户口。 (2)变更户口登记需依当事人申请方可办理,公安机关无法直接办理或强制办理,没有法定理由,不能迁出公民户口,买方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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