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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实行统一受理制度,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受理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以下称申请材料...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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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受理部门应当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决定按月送交信息管理部门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中国证监会定期出版公告,收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抄报受理部门和相关审查部门。受理部门负责接待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审查部门。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具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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