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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受理部门应当在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日填写工作单,并通知审查部门立即领取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工作单和《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行政许可工作单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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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另有规定且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本规定有原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具体程序规定的,按照具体程序规定执行。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未作出规定的其他程序,适用第二章的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联合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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