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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是: 1、法律效力不同,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 2、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
【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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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权,动产可以作为标的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设置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法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按双方约定发生,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保留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保留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除企业之间保留权外;抵押权没有这个限制。(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自然实现留置权,而应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直接拍卖,出售留置财产。抵押权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才能行使;但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出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出售抵押财产。(5)消灭的原因不同。如果留置权人失去占有留置财产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将被消灭;抵押权将不会因为这两个原因而被消灭。
1、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1、所属财产不同: 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 6)交通运输工具; (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可用于留置的财产,指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特点不同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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