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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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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起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 挪用本单位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挪用本单位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从事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从事非法活动的。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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